2025年的港交所,铜锣声密集响起,IPO市场的热度已从年初延续至今。Wind数据显示,2025年前10个月,港股市场已有80家企业上市,募资总额超2100亿港元,位居全球交易所首位。而A+H双上市模式更成为这场资本盛宴的核心引擎。截至10月底,今年以来共有14家A股上市公司成功登陆港股市场,89家A股上市公司已在港交所排队,还有多家A股上市公司已公告拟在港交所上市,但目前尚未递表。
当前A股企业赴港二次上市的热潮,源于政策支持与市场回暖的双重推动。政策层面,内地明确鼓励优质企业赴港上市,港交所亦持续优化A股企业赴港上市的审批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市场层面,港股市场持续回暖,恒生AH溢价指数降至130点附近,创五年新低,港股估值修复,流动性改善。
两地估值差异驱动资本效率提升
A股与港股因受多重因素影响,长期存在估值差异。恒生AH股溢价指数通常在120-150之间(100表示价格持平),显示A股普遍较港股溢价。不过,不同行业的溢会有所区别,比如金融和周期类股票的AH溢价指数就比较低,而科技和消费类的AH溢价指数较高,甚至能超过100%。
这一价差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投资者构成不同:A股以本土散户为主,情绪驱动强,“政策市”特征明显,优质公司估值易偏高;而港股以机构和国际投资者为主,注重基本面与长期价值,估值相对理性。另一个原因是流动性的不同:A股的日均换手率通常为港股的3-5倍,高流动性支撑了A股的溢价,但也带来更大波动和投机性。相比之下,H股市场机制成熟、波动平稳,但流动性较弱,尤其是中小市值股票,在流动性不足时会扩大折价。
在此背景下,A+H双上市为企业带来显著的资本效率优势。企业可同时对接内地庞大投资群体和全球机构资本,拓宽融资渠道,灵活择机融资。例如,在估值高时于A股增发融资,在需要国际资金时在港股配股募资。这种“双市场”布局提供了估值互补效应:当一地股价被低估时,另一地市场可提供价值支撑,避免公司价值被单一市场低估。反之亦然,在一地过热时另一个市场的理性定价可提供冷静参照。此外,双重上市分散了融资风险。当一地因政策或流动性出现波动时,企业仍可有另一市场作为缓冲。
A+H双上市赋能企业全球化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新阶段,A+H双上市可为企业提供系统性国际化支持。
首先,在融资层面,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具备多元融资工具,港股上市企业可通过股票、国际债券、“闪电配售”等方式高效募集外资,实现“海外融资、海外使用”,为海外并购、建厂提供直接资金支持。例如,宁德时代将在港二次上市所募集资金的90%用于匈牙利电池工厂建设,支撑其全球化战略。
其次,在全球投资者与品牌方面,A+H双上市可为企业架起通向世界资本的桥梁。港股市场拥有严格的信披标准和国际化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国际机构投资者。例如,恒瑞医药港股IPO引入了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瑞银全球资产管理集团等顶级机构作为基石投资者,上市首日较发行价上涨29.4%,彰显全球资本认可。国际股东的加入不仅带来了资金,更带来了全球视野和信誉背书,大幅提升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再次,A+H模式还可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与合作拓展。一方面,充裕的国际融资为高研发投入提供了可持续的资金保障。例如,科创企业通过港股筹集外资,可用于在欧美设立研发中心、收购海外技术团队等,从而吸收全球创新资源。另一方面,上市提升了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地位,使其更易与跨国巨头建立合作。此外,A+H平台也有助于企业将港股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跨境并购,企业可以用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去交换海外标的股权。
赴港IPO中的价值评估,选对方法是关键
在企业为上市进行准备的过程中,价值评估是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评估方法的选取对于公司价值的评算结果影响巨大,所以交易所一般会要求评估师做出较为详尽的解释。在选取评估方法时,交易所的要求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为何选取此种评估方法(特别是针对初创企业,特殊行业企业的评估);
折扣及溢价;
如果在评估中使用了两种或以上评估方法,如何有效得出最终结论。
港股市场的评估方法兼顾专业性与市场弹性,包括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等。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涉及三个基本要素: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折现率或资本化率以及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收益法中,较为常用的是现金流折现法(DCF),此外,银行及基建行业还会采用股利折现法。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方法有上市公司比较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而早期企业可用“融资法”参考第三方投资价格。
资产基础法(加和法)
资产基础法(加和法)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在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对于存在商誉的公司,资产基础法无法体现商誉部分的价值。在此评估方法下,被评企业的价值等于单个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之和扣减所有负债的市场价值之和。在理想情况之下,被评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应该予以考虑和评估,包括那些没有反映在资产负债表里的无形资产及负债也应一并考虑。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该等无形资产或负债的相关信息资料是否可获得。
仲量联行评估咨询服务部中国区总监熊建平分析认为:“A股企业赴港二次上市不仅是拓宽融资渠道、对接国际资本的重要路径,更对企业价值重塑具有深远意义。在此过程中,科学、公允的价值评估尤为关键。仲量联行始终秉持独立、专业立场,协助企业厘清资产价值逻辑,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助力其在港股市场获得更合理的估值定位与国际投资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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